微信扫码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二、哪些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的身份资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规定,具备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资格的存款人大部分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警部队、民办非企业组织(如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福利院、医院)等。同时,考虑到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因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也允许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主要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下属的分公司)、外国驻华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如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
银行结算账户开立
银行结算账户撤销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 第285号)
怀柔区银行结算账户变更
海淀区银行结算账户变更
丰台区银行结算账户变更
房山区银行结算账户变更
经济技术开发区银行结算账户变更
大兴区高米店街道银行结算账户变更
大兴区天宫院街道银行结算账户变更
大兴区观音寺街道银行结算账户变更
大兴区长子营镇银行结算账户变更
大兴区青云店镇银行结算账户变更
大兴区魏善庄镇银行结算账户变更
大兴区安定镇银行结算账户变更
大兴区生物医药基地银行结算账户变更
丰台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代办
海淀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代办
怀柔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代办
门头沟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代办
亦庄经开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代办
北京亦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代办
荣华街道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代办
嘉悦广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代办
公司注册
财务业务
地址出租
关于我们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特点优势
共享办公
银行业务
企业登记
客户推荐佣金
单间时租
经营异常
挂靠公司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2025 联华众创空间银行业务 京ICP备18022180号-16
微信扫一扫洽谈沟通更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