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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的身份资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规定,具备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资格的存款人大部分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警部队、民办非企业组织(如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福利院、医院)等。同时,考虑到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因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也允许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主要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下属的分公司)、外国驻华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如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
错误二:存款人已在商业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想在同一营业机构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第 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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